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302执6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果园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1990728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02执6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