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8民初2058号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3号。
法定代表人:易茂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富,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培,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巫溪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马镇坝春申大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A区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巫溪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