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8民初2701号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1167004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2017年12月22日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83元,由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