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881017301。
法定代表人:肖礼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斌,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悦乐,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51K。
法定代表人:唐义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072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元,由上诉人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雪茗
审 判 员 王继东
审 判 员 管佳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盛华铭
书 记 员 王璐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