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财保1号
申请人:宁波利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4PHW88。
法定代表人:何秀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51K。
法定代表人:唐传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波利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融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枞阳石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舟山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舟仲(2022)第2号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利融建筑公司向舟山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枞阳石岭建筑公司银行存款216746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舟山仲裁委员会将利融建筑公司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为2167466.60元,并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融建筑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6746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利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汤传长
审 判 员 郁庆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金林
书 记 员 吴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