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177号 原告:江苏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3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TAH8K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山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5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江苏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石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原告江苏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伶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