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22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4486063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