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195号
申请人:枞阳县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爱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枞阳县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求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枞阳县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车辆等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48255.62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枞阳县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求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255.6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