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民初6744号
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5、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93516030K。
法定代表人:蔡永畅,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邦进,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仕有,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18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73264M。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郑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