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3256号
原告:南川区奥博门业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郊居委广兴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TRG662。
经营者:罗君禹,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73264M。
法定代表人:陈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用强、张粲敏,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川区奥博门业加工厂与被告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川区奥博门业加工厂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川区奥博门业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南川区奥博门业加工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川区奥博门业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南川区奥博门业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丁忠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月
书 记 员 郝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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