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418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73264M。
法定代表人:刘兵,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交纳475元,保全费480元,合计9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卢 爽
书 记 员 龙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