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正南(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31号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73264M。
法定代表人:陈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正南(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T31265。
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正蓝装饰有限公司、正南(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价值8782980.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6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2)渝0116执保1337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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