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22执恢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大道(西)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04426443。
法定代表人:张嘹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正大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3000592XL。
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综合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726199656。
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153950998H。
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向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轻工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枞阳县旗山商城6幢112号商业房地产进行拍卖,买受人汪琴(身份证号码3408231989××××××××)以750000元的最高价竟得该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枞阳县旗山商城6幢112号商业房地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汪琴所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汪琴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汪琴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陈丽丽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天一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