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3478号
原告:***,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正大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3000592XL。
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可
书 记 员 王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