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342823195211280032。
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正大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3000592XL。
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22执19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新辉
审  判  员  尹冬壮
审  判  员  胡孝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杨玭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