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22民初210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正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县城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
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认为其起诉漏列当事人,枞阳县县城建设指挥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马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45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