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371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泽群,女,***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职工。
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