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0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37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消防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渝02民申1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被申请人万州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2009年至今***一直在湖北务工,根本没有在万州消防公司承建的万州区双河口万全小区廉租房项目工地务工及做砖工的事实。万州消防公司举示的人工工资发放表及领款单上的签名均为“汪士海”,万州消防公司却将“***”作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认定的被告主体错误。请求:1.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2.驳回万州消防公司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州消防公司辩称,***称2009年以来一直在湖北务工,需要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这一事实。对于本案再审申请人***的主体问题,***所请的管理工地的负责人称是“***”,在领款签名写为“汪士海”,是将“仕”简写成“士”。领款单据上的签名及捺印是否是本案的***可作鉴定。本案***是否主体列错了,有待进一步查证,目前***未举示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审万州消防公司出示的证据中的签名捺印不是其本人的。
***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本案再审过程中***的陈述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结合原审万州消防公司提交的人工工资发放表、结算及领款单据等证据,原审对***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等基本事实未查清,可能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而原审对此未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