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万法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1月2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民申1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9年5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2民再5号裁定,撤销了本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了组成合议庭。2019年7月31日,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