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龙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枞阳县龙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枞阳县龙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2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87号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56638773-4。
法定代表人:*传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龙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44870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龙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4元,减半收取3447元,由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毕晓山
审判员*腾
人民陪审员方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储玉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