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民初5072号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04278006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庆亭,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钢城仪表安装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新街道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099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钢城仪表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首云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