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2534号
原告:重庆概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68894133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50010450427800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概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概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1元,由原告重庆概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秦欢
书记员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