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环城东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861433822(1-1)。
法定代表人:白如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86130477Q(1-1)。
法定代表人:高素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通,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泗县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在诉讼中查封了位于泗县泗城工业园区内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院内的4950平方米X号厂房。该厂房系建设在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泗县辉胜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出让的土地上。上述土地及厂房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无法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符合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