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5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屏山镇涂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98Y25L。
法定代表人:熊焕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杰,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国防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3751F。
法定代表人:孙宝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李震
审判员  张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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