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9193号
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国防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3751F(1-1)。
法定代表人:孙宝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梦英,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MB1903172G。
法定代表人:郑永军,局长。
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8元,由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恒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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