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2736号
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3751F。
法定代表人:孙宝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南,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50岁,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泗县华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中城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ND5KG4K。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华友职业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泗县华友职业培训学校位于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内泗县华友职业培训学校院内南侧生产办公楼一幢。原告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安徽省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省万厦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安徽省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泗县刘圩镇北环路西段南侧房产(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依法查封被告泗县华友职业培训学校位于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内泗县华友职业培训学校院内南侧生产办公楼一幢。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