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付宇光与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341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泗县城管局北。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房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