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324民初5880号
原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北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14145(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县丁湖镇丁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县丁湖镇丁陈村。
法定代表人:丁兴旺,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泗县丁湖镇丁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县丁湖镇丁陈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963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将办公楼发包给原告承建,总承包费391333元。工程于2016年10月10日竣工,被告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工程款195000元,下欠196333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请求判如所请。
泗县丁湖镇丁陈村村民委员会未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通过招投标程序,原告竟得被告办公楼承建工程,工程总价款为391830.17元。2016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2016年10月20日工程通过验收。2016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村部工程招标价为391333元,于2016年11月20日已付195000元,下欠196333元”。因被告下欠款项一直未有支付,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96333元,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6333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泗县丁湖镇丁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96333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泗县丁湖镇丁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