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4民初3560号
原告于贤永,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涂太前,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县国防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贤永诉被告***、被告涂太前、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贤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贤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