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4执2663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14145(1-1)。
法定代表人:姚刚,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丁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县。
法定代表人:丁兴旺,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丁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