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4民初356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张道桂,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雅君,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涂太前,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姚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桂、***、***诉被告陈兴林、被告涂太前、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道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