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1818号
原告: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98676653B。
法定代表人:朱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县燕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开发区东城美郡5-201室。
法定代表人:惠永。
原告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燕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