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县燕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经营者:***,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闾区。
被执行人:泗县燕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时振(乳名时老虎),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泗县燕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振(乳名时老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行员**
执行员 尤 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