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2605号
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南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13962613H。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79060462。
法定代表人:谢永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泗县泗城镇国防路东段、商南路北侧祥瑞公寓1#楼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0108、0109、0110、0111、0112十二套门面房。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泗县泗城镇国防路东段、商南路北侧祥瑞公寓1#楼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0108、0109、0110、0111、0112十二套门面房。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