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297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8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马营乡上浪卡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现住该区昆仑路。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日,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一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州市泗县国防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13962612H。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
第三人:湖南***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8号1号楼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PUA4R。
负责人:曹红梅。
原告***诉被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时海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