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恢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南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139626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790604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09月05日上午10时至2022年09月06日上午10时止、2022年09月29日上午10时至2022年09月30日上午10时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县祥瑞公寓101铺、104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11铺、112铺商业用房。上述不动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泗县祥瑞公寓101铺、104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11铺商业用房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总价15063280元抵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县祥瑞公寓101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3号﹞、104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0号﹞、106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8号﹞、107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7号﹞、108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6号﹞、109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5号﹞、110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8号﹞、111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县祥瑞公寓101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3号﹞、104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0号﹞、106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8号﹞、107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7号﹞、108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6号﹞、109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5号﹞、110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8号﹞、111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泗县不动产权第0××7号﹞商业用房作价1506328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要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