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南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139626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790604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祥瑞公寓101、104、105、106、107、108、109、110、111、和112铺商业用房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祥瑞公寓101、104、105、106、107、108、109、110、111、和112铺商业用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