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恢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南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139626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790604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节点的工程款1510万元,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泗县祥瑞公寓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二、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第一条义务后,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共计支付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万元。三、关于本案工程款利息问题,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另行解决。案件受理费62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082元,由原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本院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证券数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 3、本院分别于2022年09月05日上午10时至2022年09月06日上午10时止、2022年09月29日上午10时至2022年09月30日上午10时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泗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县祥瑞公寓101铺、104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11铺、112铺商业用房。上述不动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泗县祥瑞公寓101铺、104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11铺商业用房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总价15063280元抵偿债务。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