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6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4MA2N928QXW。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青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975277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皖1021民初6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同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任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