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现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皖0621财保1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下的存款80万元;查封了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濉溪县×××号(2018)濉溪县不动产权第×××房产一套。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下的存款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濉溪县烈山北路8号(2018)濉溪县不动产权第×××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孙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