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631号
申请人: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4MA2N928QX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青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975277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绩溪县鑫泰蚕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任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