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12行终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青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975277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553261059Q。
法定代表人桂超,该局局长。
委托受理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女,1971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4行初36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
审判员杨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笑
书记员荣晓倩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