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764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父亲)
被告:翟灯文,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青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9752770F(1-1)。
法定代表人:许明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翟灯文、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乐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764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父亲)
被告:翟灯文,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青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9752770F(1-1)。
法定代表人:许明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翟灯文、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