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4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赵林,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丝绸厂南门北侧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81096219C(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院依法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苗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