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20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丝绸厂南门北侧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81096219C。
法定代表人:陈同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严,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