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13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威,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泗县汴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TFPJ59J。
法定代表人:陈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圣,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灵璧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富康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TFPJ59J。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灵璧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笑果大道南段中塑达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RRAHM87。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灵璧县**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晓静
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