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萧民一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负责人:杨浩,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县支行账户(181206672784)存款50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萧房权证龙城字第12-01621号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县支行账户(181206672784)存款50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萧房权证龙城字第12-0162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丽丽
审判员 穆永超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