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萧民一保字第00008-1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负责人:杨浩,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萧民一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县支行账户(18XXXXXXXXXX)存款500000元人民币,并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萧房权证龙城字第12-01621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县支行账户(18XXXXXXXXX)存款50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萧房权证龙城字第12-0162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丽丽
审判员 穆永超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