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泓森高科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格瑞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05号

申请人:******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站前西路(西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75721458L。

法定代表人:侯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689797696L。

法定代表人:杨明。

申请人******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310国道与016县道交口,培育的“泓森槐”侵权树苗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函(保单号1258800390098179871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拍照、录像、制作笔录、提取证物等方式对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培育的案涉槐树苗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