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4017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佛子岭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9046008C。
法定代表人:苏玉成。
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诉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司 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玲玲